820/801是在澳洲境内申请的配偶移民签证。但根据最新的移民局政策指南,未拥有有效签证、并且逾期居留于澳洲的申请者在境内申请配偶签证820/801类,有可能不能采用移民条款里提到的“令人信服的理由”,在澳洲境内申请配偶移民签证。

 

 

 

以下三种情况下申请人一般不适用以“令人信服的理由(compelling reasons)”在境内申请820/801配偶签证:

  • 没有遵守前一个签证条件,或
  • 故意操纵事实,从而产生“令人信服的理由”,或
  • 可以离开澳洲,并在境外申请309/100配偶签证。

在过去,如果您没有持有有效签证,并且自从您上次进入澳大利亚所持签证已被拒绝或被取消,但是你的之前被拒的签证不是配偶签证,和/或签证不是基于品格问题被拒,您还是有可能可以在澳大利亚做出有效的820/801配偶签证申请,移民法允许有“令人信服的理由”的人士,得到考虑获准澳大利亚配偶签证。

澳洲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,何谓“令人信服的理由(compelling reasons)”。移民局政策指出,以下情况通常会被认作是“令人信服的理由”:两人有长期的配偶关系(视为至少两年);及/或此关系中有澳洲籍的子女。但在移民条例没有硬性规定移民官是否需要考虑有没有“令人信服的理由”,因此,被认为是移民官按个别情况而定。

如果您希望了解有关此问题的更多信息,或有签证申请方面的问题,请立即联系我们,我们的注册移民顾问(RMA)将会根据您的情况给出最合适的建议。

发表回复

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 * 标注